我市启动实施校企合作“双千双师交流计划”,计划5年累计选派交流2000人

发布时间 : 2019-04-09 17:15:32 来源 : 网络 浏览量 :

9月6日,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共同召开校企合作“双千双师交流计划”工作会


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市教委主任赵为粮讲话


市教委副主任邱可主持会议


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市教委主任赵为粮、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向曦、市经信委党组成员、副主任马奇昌、市工商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张莉等领导出席会议。会议由市教委副主任邱可主持。



背景

我市实施职业院校和企业“双千双师交流计划”,是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精神,推动建立职业院校和企业“双师”流动兼职制度,从职业院校选派优秀教师赴企业担任技师或工程师,从企业选派优秀技师或工程师赴职业院校担任兼职教师。


根据《“双千双师交流计划”实施方案》,从2017年开始,将重点面向全市应用技术本科、高职院校、中职学校(技工学校)的在岗在职教师,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民营企业的在岗技师和工程师,有计划、分批次的开展互聘交流工作,计划用5年左右时间,职业院校和企业互派交流2000人



会议指出

各职业院校、企业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政治站位,将实施“双千双师交流计划”作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提高职业教育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现实需要,准确把握目的和宗旨,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更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推动计划有序实施。


会议要求

交流计划要重点突出三个导向,推动校企合作深度融合。坚持双赢导向,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教学、科研等结合融合上下功夫;坚持需求导向,在产业、专业、岗位等方面精准交流上下功夫;坚持发展导向,在平台共建共享共用、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上下功夫,确保计划取得实效。


要切实抓好计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有关市级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要落实好待遇、工作、生活、激励等配套政策,充分调动交流单位和人员的积极性;要完成好目标管理,明确聘期岗位职责,加强考核管理,圆满完成交流任务。


会议强调

要切实抓好计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有关市级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要落实好待遇、工作、生活、激励等配套政策,充分调动交流单位和人员的积极性;要完成好目标管理,明确聘期岗位职责,加强考核管理,圆满完成交流任务。



有关高校、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首批交流的教师和企业人员参加会议。



延伸阅读

“双千双师”交流计划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主动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紧扣我市发展战略定位,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建设高水平创新技术技能人才队伍为目标,深化校企合作,促进产教融合,支持企业工程师或技师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教师到企业担任兼职工程师或技师,畅通人才双向流动渠道,让技术技能人才在创新实践中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有所成。


二、  目标任务

“十三五”期间,围绕重点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制造业和新兴服务业、现代特色效益农业等产业发展需求,在全市范围内,每学期选派100名职业院校优秀教师赴企业担任技师或工程师,选派100名企业优秀技师或工程师赴职业院校担任专业教师,每学年选派400名人员(教师200名、企业人员200名),5年累计选派交流2000名人员。通过双向交流,激发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生产、教学、科研一线上的创新创造创优,强化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环节,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和工匠支撑。


三、  范围、条件、交流期限

(一)范围对象。全市所有应用技术本科、高职院校、具有招生资质的中职学校的在岗在职教师及37家市属国有重点企业、50强民营企业的在岗技师和工程师。

(二)资格条件。

1. 职业院校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治学态度严谨,身体健康;

(2)具有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或高级中学教师以上资格,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双师型”教师证书;

(3)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工作三年及以上,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骨干教师、学科(专业)带头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优先选派。

2.企业技师或工程师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工作态度严谨,身体健康;

(2)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技能资格,在本企业工作五年以上,为骨干技术人员,具有三年以上生产一线工作经历;

(3)勇于开拓创新,积极开展科研革新活动,科研成果在本企业或所在行业推广。

(三)交流期限。原则上以学期为单位。如需延长聘期,须考核鉴定优秀,经派出院校、企业、交流人员同意,报市教委备案。


四、选派程序

(一)院校企业结对。市教委牵头,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职业院校专业设置情况和办学特色,企业主营范围、发展定位等,按照自愿原则,组织院校和企业结成“双千双师”交流对子。

(二)制定交流计划。每年5月和12月,结对交流的职业院校和企业制定新学期交流计划,市教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等有关部门对交流计划进行备案。

(三)单位择优推荐。每年6月和1月,职业院校和企业按照交流计划和交流资格条件,择优推荐新学期交流人员。

(四)交流人员对接。每年7月和2月,市教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职业院校和企业交流人员进行对接。

(五)组织岗前培训。在交流人员正式上岗前,市教委组织交流人员在市级职教师资培训实践基地进行岗前适应性培训。职业院校交流教师主要从企业岗位能力、管理流程、实践技能等方面开展培训。企业技师或工程师主要从职业教育基本理论、教学常规、学生管理等方面开展培训,提升交流人员岗位适应和胜任能力。


五、考核管理

(一)交流任务。聘用单位与交流人员签订相关聘用交流协议,明确交流期间工作目标任务。职业院校交流教师工作目标任务要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实践教学能力为核心,同时,鼓励教师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承担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产品研发、技术改造与推广等工作。企业交流人员工作目标任务要以强化职业院校实践教学环节,促进专业课程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创新,专业教学标准与职业标准联动,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为核心。

(二)聘期管理。交流人员不改变与派出单位的人事关系,交流期间以聘用单位管理为主。职业院校交流教师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生产、管理、安全、保密、知识产权及专利保护等各方面规定,必要时双方应签订相关协议。企业交流人员要严格遵守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三)总结鉴定。交流聘期结束后,由聘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受聘人员作出书面鉴定,等次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书面鉴定反馈给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四)成果总结。参与交流计划的教师和学校要及时总结,把交流收获转化为教学资源,深化校企合作育人机制,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


六、支持措施

(一)对入选交流计划的人员,颁发交流互聘入选证书。

(二)交流人员在聘用单位交流期间,其原有岗位等级、工资待遇等不变,其专业技术职务年限连续计算,工作量互相冲抵。交流人员工资待遇由派出单位支付。交流人员原单位应当继续为交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接收单位做好人员办公、生活和科研项目所需经费保障,并按规定给予交流人员一定交通补贴。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安排经费予以支持。

(四)对于交流时间在1学期以上且考核鉴定为合格及以上的,按照《重庆市院校教师与企业人才“双师”职称评定办法》规定,开展职称评定。

(五)院校、企业可优先将交流人员纳入本校本单位的人才培养计划,在岗位(职级)晋升、职称评定、专业发展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加大科研、创新创业支持力度。

(六)人员交流期间工作情况与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评先评优等挂钩,优先推荐参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重庆市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重庆市杰出人才突出贡献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