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类型化的逻辑分析

发布时间 : 2021-04-12 15:48:31 来源 : 网络 浏览量 :

一、法律逻辑:职业教育类型化的法理基础

职业教育类型化具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和学理支持,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实施,职业教育发展迎来了深刻的变革。《教育法》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条目下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这里虽然没有明确职业教育是国家的教育类型之一,但职业教育制度的实施将职业教育与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进行区分,仍可视为职业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类型的基本法律依据。《职业教育法》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条目下第十二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第十三条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这里进一步明确了职业教育应该具有的独立体系及其构成,为我们分析职业教育类型化的内涵和特征提供了法理基础。

二、学术逻辑:职业教育类型化的理论依据

学术逻辑关注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强调事物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其他国家关于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虽然没有明确的表述,但在学术上和实践中实际已经将职业教育类型化了。因为职业教育研究中学术话语体系明显不同于其他类型教育,职业教育的概念、原理更多体现了与职业和技术领域的高度相关,这在学术上是一个独立的知识体系。2011年修订完成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可以认为是教育学术史上重要的国际性文献,在其中用课程定向和课程去向来对不同等级和类型的教育进行分类。课程定向包括职业课程和普通课程,对于高等教育的课程定向来说,可以分为学术的与专业的课程或职业的与普通的课程。这种分类标准为研究者提供了两个方面的引导,一是教育分类可以以课程定向和课程去向为标准,二是课程可以区分为职业的与普通的。也就是说,国际学术界是认可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的。

三、实践逻辑:职业教育类型化的事实依据

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来看,大部分的实践探索其实都是在为职业教育类型化进行逻辑的诠释、行动的注解。从示范校建设、优质校建设到“双高计划”、从人才培养水平评估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从多元化招生选拔制度到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体系、从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到世界技能大赛等,所有的这些实践探索无不是在彰显和宣示职业教育类型化的内涵与特征,实现与理论内涵发展的高度一致。例如,通过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实现了职业教育类型化的标准建立,通过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改革推进了职业教育类型化的本质突破,通过世界技能大赛和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明确了职业教育类型化的技能定位,通过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计划确立了高等职业教育类型化的路径选择,通过职业院校多元化招生改革形成了职业教育类型化的选拔制度等。节选自《教育与职业》2021年第1期